
各区教育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 也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4号,以下简称《规定》),深入推进教育统计制度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我市教育事业统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制度落地。2020年是教育统计制度落地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强化制度落地。各区、各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好本区、本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确保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保障到位。要将《规定》作为本区、本校开展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坚持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地落实。
二、依法统计,强化质量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根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每五年教育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常规督查全覆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要以迎接国家统计督查为重要契机,依法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杜绝随意干预、改动统计数据的现象发生,切实提升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管,以提高数据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要完善数据质量自查、抽查、互查等核查工作机制,结合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采集、填报、汇总、审核等“全流程”工作链条,注重方法,融入日常,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我局将适时开展教育统计工作检查和实地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配合省教育厅、教育部做好相关数据质量督查工作。要对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坚决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
三、重视培训,强化队伍建设。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训工作“先手棋”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教育统计队伍建设。各区、各学校要积极组织教育统计人员参加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平台培训,也鼓励各区利用统计培训基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对于新上岗的教育事业统计人员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培训工作,全方位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每位教育统计人员都具备从事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全面掌握统计工作流程、指标解释、填报要求和软件应用。
四、完善分析,强化统计服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抓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研究课题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紧扣发展实际,力求通过翔实的数据分析、形势研判、问题诊断,进而提出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教育统计分析研究成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预警监督和决策支持功能,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好务。同时,今年开展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工作。人口状况和教育发展紧密相关,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和市、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并着力做好后期普查成果的分析运用及成果转化工作。
附件
1.2020年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内容及录入要求
2.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季度调查表(试行)
武汉市教育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
2020年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
更新内容及录入要求
根据《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对2020年学校(机构) 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做了更新,具体内容和填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内容及录入要求
民办学校(机构)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相关信息,包括“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至”“无有效期内许可证原因”等指标项。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机构),需补充填报“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至”信息,并上传PDF格式的“许可证副本”,无《许可证》或《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机构),需选择“无有效期内许可证原因”:
1.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换证;
2. 办学许可证遗失或损毁未及时申请补办;
3. 其他原因(需要详细填写原因)。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中关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相关指标由民办教育管理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后上报。
二、《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中增补信息
《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中增加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举办者详细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全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信息项。取消办学类型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举办者代码、属地管理部门代码、学校所在地名称、学校所在地代码信息项。
附件2
教育事业统计季度调查表(试行)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学生情况,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服务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照《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表。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由小学、教学点、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机构)、普通高校等学校填报。
(三)调查内容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普通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学生变动情况和死亡主要原因。
(四)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调查报告期为季报。
调查时间:第一季度,数据统计时期为本年1月16日至本年4月15日;第二季度,数据统计时期为本年4月16日至本年7月15日;第三季度,数据统计时期为本年7月16日至本年10月15日;第四季度,数据统计时期为本年10月16日至次年1月15 日。
各省份报送截止时间为上述季度结束后15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底、7月底、10月底和次年1月底)。
(六)组织实施
1. 由教育部统一布置,启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采取网络报送形式(https://202.205.185.196:8000/)。
2. 季报工作流程采取用自上而下逐级布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方式。调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经各地汇总后统一报送教育部。
3. 教育部负责全国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
(七)填报要求
1.学校季表信息应来源于学校行政记录或统计台账。
2. 填报时,要遵循“主体校统计原则”,附设班学生信息均由主体校填报。
3.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各项条款,按照本套调查表的指标定义和填报说明认真填报。
4. 首次填报为2020年统计第三季度,数据统计时期为本年7月16日至本年10月15日, 期初报表在校生数填报7月15日的数据。
5. 为保障季度调查工作顺利开展,需按时完成每个季度的学校机构代码更新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