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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0033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3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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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情况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随着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以及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深入推进,3—6周岁学龄人口规模持续增长,民办幼儿园在我市学前教育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市高度重视民办学前教育发展,采取提供奖补资金、购买学位、提供管理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使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得到了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的问题

2017年,我市将全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幼儿比例达到80%”纳入政府绩效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印发《关于加快扩大全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的通知》,着力将扩大普惠性幼儿园总量和覆盖率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努力回应老百姓对接受普惠且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期盼。在扶持政策上,也从单一政府资金扶持到通过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免费师资培训、园际间结对帮扶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初步实现扶持举措多元化。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奖补力度,奖补标准由上年度每生每年1000元(一级园)、800元(二、三级园)提高到3000元(一级园)、2400元(二级园)、2000元(三级园)。

二、关于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情况

在加大奖补力度的同时,考虑到幼儿园实际情况,我们放宽了奖补资金支出范围,由专项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调整为主要用于冲减入园幼儿保教费等支出。目前,我局正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武汉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拟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使用范围限定为: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支付园舍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

三、关于我市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障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障水平,20178月,我局联合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武教师〔20179号),明确规定:公办幼儿园购买公益服务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幼儿园与其平等协商、合同约定,并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所需经费,按照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通过完善对区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进一步增强统筹保障能力。民办幼儿园教师工作待遇,由幼儿园依法保障,市、区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幼儿园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民办幼儿园教师缴纳五险后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市洪山区、东湖高新区等区财政已全额保障政府购买公益服务岗位待遇,并实现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武教师〔20179号文件执行力度,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市级财政也将对财力薄弱区给予专项补助。

四、关于稳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情况

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补充由用人单位依法聘用。近年来,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大了对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补充工作的督查力度,要求各民办幼儿园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要求,配齐配备教师,以满足幼儿园正常保教需要。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23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交流任教,任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我局正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代拟起草《市委 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拟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交流任教,任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以鼓励和引导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园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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