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港澳台学生义务教育入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特点,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港澳台居民及其随迁子女,其首先是中国公民。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在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规定,凡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范围。
二、外籍学生义务教育入学
我国的义务教育只对本国公民负有责任和义务。非中国国籍人员不是我国义务教育的服务对象,其接受义务教育应由其在籍国家负责。
1.我市支持外籍学生随班就读,并将“学校接受外籍学生短期学习交流、中长期学习的人数比例逐年提高”纳入国际理解示范校评价指标,鼓励我市中小学接收外籍学生就读。目前有470名外籍学生在我市的三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540名外籍学生在我市中小学随班就读。
2.我市现武汉长江国际学校、武汉枫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武汉法国国际学校共3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目前有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470名外籍学生就读,已形成“立足武汉、辐射湖北、服务华中”的新态势。
三、开展交流活动
我市中小学与海外400多所学校建立友好学校关系,其中,与香港结好的“姊妹学校”达31所,与台湾友好学校达20所。依托友好城市关系,以中英校际连线、中美千校携手、德中同行、中日小大使、汉港双向交流计划、海外中学生来汉访学等项目为载体,推进交流合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化国际理解教育,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广汉语国际推广等,不断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更好满足港澳台及外籍子女的就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