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武汉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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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7-03-08 11: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教育 | 索引号 | 010890019/2020-891244 |
各区教育局:
根据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习宣传〈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流管办〔2017〕1号)精神,现就全市教育部门做好学习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职能任务
《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章“公共服务和便利”第十四条第(三)款为“教育服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学习宣传工作目标
全市城区各中小学校及教师对居住人持有人在汉享有教育服务的政策规定知晓率达100%。
三、学习宣传方式
(一)集中学习宣传时间:3-4月。
(二)宣传方式
1.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招考办负责,提供政策解读文字材料。
2.由各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负责,通过会议、展板及发放复印资料等方式,将政策规定传达到全市城区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
3.由市委教育工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武汉教育政务微博、武汉教育电视台等,向社会发布相关政策规定。
有关事宜,请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人:李奇兵;联系电话:65608471。
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汉接受义务教育及参加中高考政策解读
武汉市教育局
2017年3月8日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汉接受义务教育
及参加中高考政策解读
一、关于随迁子女在汉接受义务教育
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简称“随迁子女”。
持有我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申请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办理居住证或居住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或仅持有居住证但没有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其子女不符合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能在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就读。就业证明以人社部门开具的为准。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31日前,按所在区要求到指定地点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与本市户籍子女一样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凡在5月31日前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统一于8月30日一天,到各区教育局补办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登记时,除提供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外,还需要提供随迁子女的户口本、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其他具体要求见各区教育局通知规定。
二、关于随迁子女在汉参加普通高考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我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申请高考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我市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并在我市完成三年的普通高级中等教育或者中等职业教育学习;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我市居住证,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在我市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4.身体健康。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往届随迁子女在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所在区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报名。
(三)应届随迁子女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资格审核由考生学籍所在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往届随迁子女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审查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所在区教育考试机构负全责。
(四)普通高考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高考前一年的11月份。考生在报名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交相关材料。
1.应届随迁子女须提交以下材料:本人报名申请;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我市高中(中职)学籍档案原件及复印件;我市高中(中职)学籍证明材料,须由就读学校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2.往届随迁子女须提交以下材料:本人报名申请;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我市高中(中职)学籍档案、我市高中(中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我市高中(中职)毕业证证明材料;同上高中(中职)学籍证明材料,须由就读学校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3.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房产证或由我市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三、关于随迁子女在汉参加中考
1.具有武汉市学籍的随迁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
2.我市中考报名时间在每年3-4月份。随迁子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籍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并按要求完成综合素质评价、体育考试、理化生实验技能操作考查。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不仅可以在武汉市参加中考,而且可以享受政策性优录。武汉市流动人口中市外农村独生女、双女绝育户女孩,中考升学同等优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