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武汉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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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9-12-12 15:4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教育 | 索引号 | 010890019/2020-890976 |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按照《武汉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武审改办〔2019〕1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评价主体在办理市教育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政务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评价范围包括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提供政务服务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等。
第三条 根据评价主体办事渠道,“好差评”分为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主体通过办事窗口设置的“好差评”评价装置直接进行评价;非现场评价是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移动端评价、扫码评价、短信评价、电话评价。
第四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各相关处室(单位)要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五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各处室(单位)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
第六条 “好差评”评价内容分为评价等级和测评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评价主体在接受服务后7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基本满意”。测评内容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根据不同的评价等级分级展示。
第七条 经市政务服务主管机构核查确定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并转办要求整改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要在12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市级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若在期限内无法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
第八条 加强对政务服务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将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制定、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