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武汉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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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0-08-04 11:5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教育 | 索引号 | 010890019/2020-890934 |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和省人事考试院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笔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测试对象和条件
(一)测试对象: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拟参加2020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笔试)。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不得申报测试。
已取得2018、2019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笔试)合格成绩的人员,2020年可继续使用该合格成绩,其中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自愿原则再次报名参加测试。
(二)报名条件:2020年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的报名条件,参照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51号)确定的推荐人选条件执行(附后)。
(三)数量控制:各区(主管部门)对纳入本次测试报名范围的在职在编人员,原则上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1年以上人数的10%为优选推荐限额。各区(主管部门)推荐时,应统筹考虑推荐人选结构,兼顾各学段、学科、学校(单位)的分布,各区推荐人选中的一线教师(不含校级领导、教研员)原则上应占60%以上。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师按照属地纳入所在区推荐范围。各区可参考本区在职在编人员推荐标准进行考核推荐,不另作限额要求。
(四)结果和效用:水平能力测试合格率实行双线控制,按百分制计算最低分不得低于60分,通过率控制在80%以内。合格成绩有效期3年(含当年),其分值在量化评审中运用。
二、测试科目和时间
2020年度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笔试),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市中小学教师高评办负责考务实施。
(一)测试科目:《综合能力测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综合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相关理论知识,分析与解决教学实践问题的能力。试卷分高中、初中、小学、幼教四个层级,每个层级不再区分具体专业。
(二)测试时间:笔试时间为8月29日(周六)上午9:00~11:00。
三、申报要求
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单位所属市、区教育局按报名条件、数量控制要求,商区(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确定推荐报名人选,将申报名册盖章,8月17日前报市中小学教师高评办,逾期未报视同放弃申报。
市中小学教师高评办审核后,通知测试人员按市人事考试院相关流程进行缴费(费用标准为100元/人),并发放准考证。
四、其他事项
2020年度本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2020年武汉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报名条件
武汉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附件:
2020年武汉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报名条件
(参照2016年武汉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注:根据鄂人社函〔2017〕269号文,自2017年5月1日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和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1年以上且现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二)非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高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三)2020年度不受理破格申报。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按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其教学工作量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
(1)学科教师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高级教师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2)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注:2020年对“评议”情况的审查时间节点,各区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可选在测试报名阶段,也可选在测试合格后正式报送评审材料阶段。下同。)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1)学科教师任高级教师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2)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10年以上。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3.教科研机构
(1)专职教研员任高级教师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3项。
(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任高级教师以来累计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学科教师三年的工作量,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
(二)具有下列教育教学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担任省、市级教学团队或省、市级名师工作室带头人,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或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获市级及以上专家称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管优秀专家),或享受市级及以上政府津贴,或获省级及以上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之一。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获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三)任高级教师以来,学术(科研)成果具备以下5条中的3条,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具备5条中的2条:
1.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2.在国家级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撰,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为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
3.公开出版与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一致的有较高水平的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4.受聘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定的地方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辅导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5.积极参加教研、科研部门以及少先队工作学会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
四、近5年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师德严重失范,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四)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