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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2022-04-02 15:35
来源:武汉市教育局

一、修订《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1.2017年制定的《管理规定》即将到期。2017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管理规定》有效期为5年,2022年4月12日即将到期。面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新任务和考务工作新变化新要求,文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招生考试工作的需要。

2.强化依法治招、依规办考。近年来,招生考试工作面临的风险压力越来越大,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考报名、填报志愿、命题、制卷、考试、违规处理、评卷、成绩合成等各阶段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的职责,依法依规实施与管理中考。

二、修订《管理规定》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教办20076号);

4.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

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6.《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7.《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

8.《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1.总则:第1条界定《管理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2条明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和招考管理机构的职责;第3条说明中考试卷属秘密级国家保密事项。

本次对第2条中的功能区名称和相关部门名称做了修改。

2.考试工作人员:第4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所涉范围;第5条说明市、区招考管理机构配备考试工作人员的必要性;第6条说明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第7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

3.报名与填报志愿:第8条说明市、区招考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组织好报名工作;第9、10、11条强调考生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

4.考试命题:第12、13条明确中考命题的部门以及职责;第14条说明命题组的构成;第15、16条强调命题的办法、要求和注意事项。

《武汉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不再制定公布,本次对第13条做了修改。

5.试卷印制与监印:第17、18条明确试卷印制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第19条强调应派出试卷监印人员。

6.试卷运送与保管:第20、21条强调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第22条对试卷运送、领取时间进行界定;第23条强调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应加强保密措施。

7.考试实施:第24条明确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25条对考区的组成进行说明;第26、27、28条是考点、考场的设立办法;第29、30、31、32、33、34条对考试实施过程中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本次将第25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考区委员会副主任”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考区委员会副主任”。

8.评卷与公布考试成绩。第35条明确评卷的责任部门;第36条对评卷教师提出要求;第37、38条是评卷期间应注意的事项;第39、40条介绍成绩合成和成绩复核的办法;第41条界定试卷信息(含试卷、答题卡、扫描图像等)的保存期限。

9.考试信息管理。第42条解释考试信息涵盖范围;第43、44、45条说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如何使用、管理考试信息。

10.违规处理:第46条对中考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次将原来的第46、47、48、49、50、51、52条修订为一个条款。

11.附则:第47条明确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中考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第48条明确市招考管理机构还应制定考试规则、考生守则、监考守则、评卷守则等;第49条明确《管理规定》解释权的所属部门;第50条明确《管理规定》的施行时间。

武汉市教育局

2022年3月31日

主办单位:武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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