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一)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中,举办者需出具的财产清算报告。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6〕21号)
4.《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7〕61号)
三、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资产评估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四、内容要求
清算报告应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是清算审计报告;二是清算财务报表,包括:①清算资产负债表;②清算损益表;③清算现金流量表;④财产分配表;⑤清算事项说明。
五、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一)办理时限: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二)收费标准:按市场调节价,由举办者与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商定,费用由举办者承担。
附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南表(事项一)》
武汉市教育局
2020年1月15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南表
(事项一)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出具财产清算报告 |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6〕21号) 4.《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7〕61号)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产评估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
清算报告 内容要求 |
1. 清算审计报告 2. 清算财务报表; (1)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损益表; (3)清算现金流量表; (4)财产分配表; (5)清算事项说明。 |
工作时限 |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7-65770720、65600116;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一层B49窗口 电子邮箱:2366599443@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5号 投诉电话:027-85877731; 电子邮箱:jc65608550@163.com 3.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投诉电话:027-657700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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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二)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审批中,申请人需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二、设定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湖北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3.《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
4.《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服务的通知》(武教师〔2017〕5号)。
5.《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武发改体改〔2019〕554号)。
三、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武汉地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四、内容要求
(一)体检医院:申请人从武汉地区教师资格指定体检医院中(名单见当季认定公告附件),选择一家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使用《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以下简称“体检表”),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体检表可在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wuhan.gov.cn首页“表格下载”栏目“申请教师资格有关表格”页面下载,使用1张A4纸正反打印。
(三)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体检表有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合格”结论且加盖医院印章。
五、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一)办理时限:
具体见市教育局网站当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二)收费标准:按市场调节价,由申请人与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商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附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南表(事项二)》
武汉市教育局
2020年1月15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南表
(事项二)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审批 |
设定依据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2.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3.《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 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武发改体改〔2019〕554号); 5.《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服务的通知》(武教师〔2017〕5号)。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武汉地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体检报告 内容要求 |
(一)体检医院:申请人从武汉地区教师资格指定体检医院(具体见当季认定公告)名单中选择一家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标准: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使用《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体检表在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wuhan.gov.cn首页“表格下载”栏目“申请教师资格有关表格”页面下载,使用1张A4纸正反打印。 (三)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体检表有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合格”结论且加盖医院印章。 |
工作时限 |
具体见市教育局网站当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7-65770720、65600116;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一层B49窗口 电子邮箱:273166487@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5号 投诉电话:027-85877731; 电子邮箱:jc65608550@163.com 3.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投诉电话:027-657700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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